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2072号
申请人:北京艺品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酒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艺品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酒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酒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14902.2元予以冻结,并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所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艺品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酒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14902.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艺品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