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执3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16#A203。
法定代表人:陈智嵘,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闽012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377750.95元及利息、二、***赔偿人民币503667.9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彭传花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大竹县××镇××路××段蓝润·财富中心C幢1-24-8房产(产权证号:川(2019)大竹县不动产权第0××716号)。申请执行人**分配199206.66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晖
审判员 :林善达
审判员 :陈乐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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