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47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6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江县凤城镇凤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201/div>

法定代表人:庄思凯,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皇家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家昌。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家昌,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彦平,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俊波,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再审申请人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江县凤城镇凤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园社区居委会)、福州皇家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家昌、刘彦平、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俊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坤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在他人先施工期间发生的事故中受伤,坤元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2017年11月20日案涉工程经过评标确定由坤元公司承包施工,2017年11月28日坤元公司与凤园社区居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29日开工至12月18日施工,此时坤元公司才正式成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2.一审法院依据福州中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认定案涉工程的施工时间为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1月25日,但该公司2017年11月13日才成为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无权证明此前的工程施工情况,而且该公司已在一审期间重新出具证明,证实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29日开工至2017年12月18日竣工。故2017年11月28日之前已施工部分与坤元公司无关,一、二审法院未充分分析证据即认定坤元公司施工在前、补签合同在后明显与事实不符。3.坤元公司与林家昌之间为挂靠关系,案涉工程自始至终实由林家昌个人承包负责施工。(1)工程中标之前坤元公司既未与凤园社区居委会形成承包关系,也未授权林家昌对案涉工程进行管理,坤元公司与林家昌不存在隶属关系。林家昌系在坤元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与坤元公司成立挂靠关系。(2)事故发生时案涉工程系由林家昌实际施工,事故发生后凤园社区居委会和林家昌为了推卸责任才组织招投标,目的是为了找一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坤元公司中标前并不清楚之前**已经发生事故,否则不会同意林家昌挂靠公司进行投标。一、二审法院仅凭中标文件与监理公司错误证明,倒推中标前的案涉工程由坤元公司负责施工显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发包人凤园社区居委会、承包人林家昌、雇主陈俊波及伤者**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1.**系在凤园社区居委会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林家昌施工期间受伤。凤园社区居委会明知林家昌没有相应资质,仍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林家昌施工,存在选任过错,且凤园社区居委会未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2.林家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陈俊波施工,存在选任过错,林家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陈俊波作为**的雇主,未审核**是否具备施工资质且对**的人身安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其应自担相应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凤园社区居委会提交意见称,坤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凤园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施工图集、工程量计算书、审计意见书、竣工图集、福州中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凤园社区居委会发包给坤元公司的案涉工程中包含防盗网改造项目(包括拆除、制作、安装)。一审期间福州中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虽重新出具证明,变更其关于工程开工与竣工时间的证明内容,但并不涉及且不能否定案涉防盗网改造项目属于坤元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施工范围这一事实认定。坤元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附件中载明“授权林家昌代理案涉工程投标、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亦记载“施工单位坤元公司的验收人为林家昌”,据此可以认定坤元公司系委派林家昌对案涉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而且,一、二审期间坤元公司与林家昌均否认案涉工程系林家昌挂靠在坤元公司名下承包施工,现坤元公司主张林家昌与其形成挂靠关系亦无证据支持,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坤元公司将工程另行分包或转包他人施工。因此,**系在坤元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防盗网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一、二审判决依法确定坤元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坤元公司主张林家昌与其形成挂靠关系,**系在他人先施工期间发生的事故中受伤,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林家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俊波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且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受伤存在过错。**不具备施工资质,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一、二审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分别确定陈俊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及**自担的责任比例,符合本案实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凤园社区居委会对**的受伤存在过错,坤元公司主张凤园社区居委会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坤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州坤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卢椰枫

审 判 员  陈 曦

代理审判员  陈 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 彤

书 记 员  陈思航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