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山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22民初6482-2号
安徽山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银行账户冻结,请求对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号:12×××50)解除冻结。并提供冯永曜(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徽商银行大额存单(存单号:412324879611000002,存单金额1800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冯永曜名下的徽商银行大额存单(存单号:41232487961100000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连宝
书记员  张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