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03财保66号
申请人安徽湖畔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吉名下的银行存款363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62×××84;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10×××81)。该申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湖畔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吉名下的银行存款363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62×××84;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10×××81),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湖畔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