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4598号
原告:安徽湖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淮北市。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湖畔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9月29日,原告安徽湖畔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湖畔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湖畔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 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