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46号东方大厦第12层12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51元,减半收取1802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咏梅
审 判 员 王 晖
审 判 员 李 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