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46号东方大厦第12层12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51元,减半收取1802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咏梅 审 判 员 王 晖 审 判 员 李 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