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财保13号 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账号:62×××11)、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招商银行淮北分行,账号:62×××92)、银行存款2万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62×××31),该申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账号:62×××11)、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招商银行淮北分行,账号:62×××92)、银行存款2万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62×××31),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740元,由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财保13号 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账号:62×××11)、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招商银行淮北分行,账号:62×××92)、银行存款2万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62×××31),该申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账号:62×××11)、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招商银行淮北分行,账号:62×××92)、银行存款2万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62×××31),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740元,由申请人安徽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