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037号 申请人: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本院在审理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555号】,申请人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1)苏0322执保96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案外人**自愿提供名下的位于沛县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申请人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已裁定允许。现申请人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沛县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