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968号 申请人: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本院在审理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555号】,申请人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自愿提供名下的位于沛县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担保财产:查封案外人**名下的位于沛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徐州**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