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

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1022号 原告: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8032445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思中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313206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