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6民申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战,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战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65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战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6547号民事调解书,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银基公司在原审中涉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隐瞒涉案主要事实、逃避债务、欺诈行为,致使(2021)豫9001民初65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程序违法,调解协议内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自愿原则,侵害了王**战的合法利益。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王**战应银基公司***的请求,带领工人到该项目工地施工,施工完毕后,尚欠王**战工人工资10500元长期推拖未付,王**战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2021)豫9001民初6547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因银基公司与案外人之间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虚假诉讼行为,致使王**战在不知事实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非自愿)与银基公司达成不平等的调解协议,造成该案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不能,王**战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王**战是在该案执行程序中通过济源市人民法院才获悉,银基公司已在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6547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之前,银基公司就已于2021年4月23日与其法定代表人***之子***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被(2021)豫0811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银基公司明知以上两个案件诉争实体会导致王**战利益必然受到侵害,还再次故意隐瞒事实恶意促成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6547号民事调解书成就,银基公司与案外人之间为谋取不法利益、逃避债务等目的采取如此违法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王**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本院启动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原审系调解结案,王**战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王**战称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调解书于2021年9月28日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于2021年9月28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王**战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王**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战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