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217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锦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与伊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镔。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锦艺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