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217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锦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与伊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镔。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锦艺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