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

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650号 原告: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住所地:宁陵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宁陵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