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650号
原告: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住所地:宁陵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宁陵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