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650号之一
原告:商丘建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住所地:宁陵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宁陵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建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建恒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建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