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9173号
原告张安定,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定诉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定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安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减半收取1065.5元,由原告张安定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