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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洛宁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洛宁县教育体育局,机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宁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3)豫0328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