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100号
申请人: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环市篁边大滘金羚路段一号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682143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0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5007.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愿为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500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