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83民初1035号
原告:***,女,汉族,2002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位之一、102号铺位之一、103号铺位之一。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恒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188.0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