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宝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建国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461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宝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A2-1209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建国,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原告***与被告宁夏宝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建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祥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