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430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可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以南西城山水居3幢办公楼18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KNJ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可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0.00元,减半收取计2,20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