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