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2550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勇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海飞,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海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计1719.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汪华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华琴

书记员(代)  陈华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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