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2550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勇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海飞,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勤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海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计1719.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汪华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华琴
书记员(代) 陈华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