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4885号
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670359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百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赣康路阳明国际中心3#1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JEHP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百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原告赣州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