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25543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