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23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32元,减半收取计246.16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