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7123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