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7民初428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6444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苍南县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小区1-3幢**路2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693Q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75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8752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一,从2024年1月19日起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7日就苍南县中心区09-3地块项目关于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金额385000元。双方于2019年12月12日办理结算,结算金额38450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支付365750元货款后,尚有欠款18752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称:1.案涉合同结算价为384502元,我司已付款365750元,剩余未付款项为18752元。因近期地产行业受政府“三条红线”等政策的影响,房价下行的压力增大,融资渠道受限,我司资金层面吃紧,剩余款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清偿,关于确已到期的货款18752元,为保障原告能够及时拿到该款项,我方愿意通过“工抵车位”的方式对到期未支付的货款进行清偿。2.我司不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双方于2019年3月14日对工程进行验收。合同第八条约定:货物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自该批货物质保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支付;第十条约定:保修期自被告按约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之日起两年,但不晚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本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被告后6个月起计算;第十三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温州市09-3地块项目普通货品采购安装合同、工程结算定案单、工程验收报告及当事人的**等证据,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苍南县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8752元及违约金(以1875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苍南县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