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100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1002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511.1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其反馈的财产线索采取了冻结措施;通过总对总自然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无法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履行能力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商洛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1002执4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