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4577号
原告: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73733700493K。
法定代表人:郑月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杰,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王琦。
原告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文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