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1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鼎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香榭里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2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3号财富地带1号楼1101-110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鼎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鲁0213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7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