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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川融兴源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1231号 ***、银川融兴源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银川融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正大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4898号、(2021)宁0104民初148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经本院执行,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4民初14898号、(2021)宁0104民初148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