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7421号
原告: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QD5102。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1850XW。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民乐县新天中心卫生院**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23438590471F。
法定代表人:葛某。
原告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民乐县新天中心卫生院**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民乐县新天中心卫生院**分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8元,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929元。
审判员 徐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