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6715号
原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共裕小区21楼续建6楼。
法定代表人:董俭。
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
原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掖市鼎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红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