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财保3号
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波路999号奥克斯盛世华庭七号楼301-3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2846600J。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便民惠民服务中心综合大楼五楼501-001HTX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90181306。
法定代表人:徐冲。
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6,7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南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财产线索、网络查控申请人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6,7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重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谌 婷
书 记 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