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2343号
原告:江苏诺米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北侧江苏诺米亚涂料有限公司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MKX6Y4K。
法定代表人:沈维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建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79541T。
法定代表人:刘宏。
原告江苏诺米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诺米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诺米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俊怡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鸿梅
书 记 员 李之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