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1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美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单元4层4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苏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1号楼5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美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苏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美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美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美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上诉人郑州美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