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元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71366253G,住所地河南省***涡北工业园农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亮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苏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6801699E,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1号楼5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清,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道元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苏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郑州苏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中显示的是涉案工程的合同金额及已付金额。上诉人***道元药业有限公司二审中向本院提交施工图纸、设计施工说明及照片,用以证明郑州苏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图纸施工,存在未完成的工程。涉案工程是否存在未完成的施工项目,对账单中显示的合同金额能否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道元药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诗永
审 判 员 吕文静
审 判 员 朱雪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 艺
书 记 员 陈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