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02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首安工业消防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首安工业消防设备(北京)有限公司、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