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高月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草堰口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审被告:江苏高月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镇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月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923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