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月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高月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草堰口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审被告:江苏高月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镇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月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923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