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1736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对原告南京国绿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9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2019)苏0115民初1736号”,应补正为:“(2019)苏0191民初1736号”。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