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与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4财保17号
申请人: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住所地霍尔果斯口岸振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262557.5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提供等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霍尔果斯支行,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下262557.5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