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1126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1126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法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无股票、证劵等登记记录。 4、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各银行开户账号依法查询并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委托当地法院对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户:10120000********)、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账户:7506********)、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沙家浜支行(账户:5212********)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续冻结。 5、本院于2024年3月16日到蕲春县**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委托当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在某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7、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