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5民初12039号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80元,减半收取计276.90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璇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