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3月1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82590。
法定代表人:夏小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仲案字[2021]第2400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执6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