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财保82号
申请人:江西省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克清,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霏,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夏小凯,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夏小凯,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夏秋,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江西华夏致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夏小凯,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春秋(九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夏春华,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储文君,女,汉族,1992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江西省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夏小凯、***、夏秋、江西华夏致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春秋(九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储文君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600390140130088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夏小凯、***、夏秋、江西华夏致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春秋(九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储文君的银行存款9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万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