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2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82590。
法定代表人:夏小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辉,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星,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8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上诉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范全敏
审判员 万利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