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某某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执1266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安县二七路吉安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才生,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赣082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82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忠
审判员 周修文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