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5429号
原告:商丘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世纪中路交叉路西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冬、何明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宇丰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虞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丘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宇丰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原告商丘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