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2794号
申请人:***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阁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6EE5M6G。
法定代表人:高亚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宇丰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虞毫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688168281J。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人***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宇丰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宇丰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宇丰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光